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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
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开展调查研究,提出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,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,参与对农药行业依法管理。
(二)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市场开拓与竞争,推进企事业间的联合和合作,密切农、工、商关系,搞好产销衔接,培育与发展农药商品市场。
(三)向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农药工业经济技术、市场预测和科研信息。协助或组织会员对新品种、新剂型、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等科研成果的评价、鉴定、推广和转让。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、技术攻关和技术交流。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。
(四)受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,组织制订产品技术标准。组织会员开展农化技术服务,指导农民科学、、有效地用药,提高农药用药水平,保护生态环境。
(五)组织我省行业内同品种技术协作。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,指导会员调整生产规模、品种结构、销售价格,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。优先对会员提供“三证”办理、农药产品国外注册登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。
(六)组织与协助会员开展培训,加强信息服务,推进会员单位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,增强会员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和竟争能力。
(七)加强国家和地区合作,组织会员开展和地区间交往,促进会员单位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。
(八)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 侵犯时,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,协会有责任依法采取保护 措施,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。
(九)根据国家法律和市场经济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制订我省农药行业行规行约和自律公约,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,规范会员市场行为,维护农药市场秩序。
(十) 经政府授权,进行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。
(十一)创办刊物、互联网等传媒,开展咨询服务。
(十二)承办国家及省政府有关部门、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、农药工业协会委托的有关事宜。